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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国人口说 (第2/5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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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土《三国志·蜀书·张裔传》”的“大姓”。一些夷族中汉化较深的奴隶主,也纷纷放弃奴隶制方式,转化为封建主,并成为了拥有自己部曲的“大姓”。

而在刘焉、刘璋统治时期,豪强地主即拥有众多的部曲、甸客。蜀汉统治下,这一封建隶属关系则得到进一步的加强。

据《华阳国志·蜀记》记载:“妻阝县(今四川三台县)大姓王、李氏。又有高、马家,世掌部曲。”又成都有柳、杜、张、赵、郭、杨等大姓,广都县有大姓冯氏,绵竹县则以秦、杜为首族,都拥有为数众多的部曲。而且大姓势力的发展,其力量已足以与当地政府分庭抗礼。

时诸葛亮征服南中后,还把封建隶属关系带到了西南少数族地区,为巩固其统治,采取扶持和依靠“大姓”的政策,曾以强制的方法将俘获的“夷族”人口“羸弱配大姓焦、雍、娄、孟、量、毛、李部曲……以夷多刚狠,不宾大姓富豪,乃劝令出全帛骋策恶夷为家部曲,得多者变世袭官《华阳国志·南中志》。”至于蜀汉政权的贵势之家拥有佃客、奴婢的情况,史籍虽少有记载,但从李严以罪废后犹有“奴婢、宾客百数十人”一事,当可见其梗概。

再说以世家豪族作为政权基础的东吴,则也是采取了与曹魏给客制度相似的复客制度,以赏赐功臣的形式,赐给大族以土地和佃客。

如吕蒙征皖有攻,孙权“即拜庐江太守,所得人马皆分之,别赐寻阳屯田六百人,官属三十人《三国志·吴书·吕蒙传》。”蒙死,“蒙子霸袭爵,与守冢户三百家,复田五十顷《三国志·吴书·吕蒙传》”。

蒋钦卒,孙权“以芜湖民二百户、田二百顷给钦妻子《三国志·吴书·蒋钦传》。”

陈武死,“权命以其爱妻殉葬,复客二百家(《三国志·吴书·陈武传》注引《江表传》)。”

潘璋死,“璋妻居建业,赐田宅,复客五十家《三国志·吴书·潘璋传》。”

而孙权给臣下的这些赐客,便称为“复客”,也是享有免除承担国家租役特权的。如周瑜卒,权“著令曰:故将军周瑜、程普,其有人客,皆不得问。《三国志·吴书·周瑜传》”意思就是哪怕其中的客人即使是有来自“逋亡”的,也都不得查究,如此,赋役当然更是免除的了。

《三国志·吴书》中常有“殊其门户”的记载,可见世家豪族是普遍享有这一特权的。他们从孙氏皇室合法地分得土地和劳动力。在其荫附下的佃客,也就成了从政府编户齐民中分割出去的户口。

《抱朴子·吴失篇》对吴“势力顷于邦君,储积富于公室”的世家豪族曾有“僮仆成军”的描述。近人李剑农先生论及“冒荫之事已盛行于三国晚期”时,提出“盖依附私家为私家之部曲佃客。不列入国家编户者,当数倍已登记之户口(李剑农:《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》,三联书店1959年版,页28)”。

故而,如除去列入“兵户”的部曲,并考虑到各地荫附私家佃客程度的不平衡,而不以世家豪族势力最盛的中原及三吴地区概其全貌,则即使最保守的估计,三国时期世家豪族所荫附的私家佃客也要倍于州县编户。其数约294.6万余户、1534.4万余口。

二、屯田生产者不列入郡县的编户

继汉末社会动乱之后,三国的统治者为使流民与土地结合,以解决军粮的需要,均有屯田制的实行。

曹操早在建安元年(196年)即开始于许下募民屯田,后又推广及于各地。

民屯的生产者“屯田客”(亦称“典农部民”)直接置于农官的管理之下。管理者在中央为大司农,郡为典农中郎将及典农校尉,县为典农都尉(《后汉书·百官志》刘昭注引《魏志》)。

实行军事编制,以屯为单位,每屯50人,由屯司马督领。典农官与郡县守令不相统属。

如贾逵领弘农太守,其后发兵,”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,都尉自以不属郡,言语不顺《三国志·魏书·贾逵传》“。这都说明了民屯上的典农官是独立于郡县之外、自成系统的,屯田上的劳动生产者则也另立户籍,不在国家正常的编户之内。

蜀、吴两国屯田组织史无翔实记录,但从吕乂为汉中(今陕西汉中)太守“皆领督农,供继军粮(三国志·蜀书·吕乂传)。”即陆逊“出为海昌(今浙江海宁盐官)屯田都尉,并领县事《三国志·吴书·陆逊传》。”这些记载中都可见蜀之“督农”、吴之“屯田都尉”也是独立于郡县之外而自成系统的。

在屯田制下,被束缚于土地之上,其身份接近于农奴的屯田客,每因不堪苛重的剥削而逃亡。如袁涣在淮南募民屯田时“民不乐,多逃亡《三国志·魏书·袁涣传》。”但逃亡的屯田客大多沦为世家豪强的佃客。而曹魏的“给客”和东吴的“复客”,常将典农部所领屯田客与土地一并赐给公卿、臣下。这也只是由国家所控制下的屯田客变为私家的佃客而已,仍旧不会成为各国正常的编户。

屯田客的人数史籍无记载。因中原战乱,荒芜土地及亡民较多的曹魏实行屯田最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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